爆炸范围
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中,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与爆炸上限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范围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与以下因素有关:
a. 可燃气体的种类及化学性质;
b. 可燃气体的纯度;
c.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均匀性;
d. 点火源的形式、能量和点火位置;
e. 爆炸容器的几何形状和尺寸;
f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气的温度、压力和湿度
爆炸极限
爆炸极限是指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通常以体积百分数表示。
爆炸下限
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
爆炸上限
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爆炸下限小于百分之十的气体划分为甲类气体,少数爆炸下限大于等于百分之十的气体划分为乙类气体。
爆炸温度极限
爆炸浓度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都有爆炸的危险,而是要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到火源才发生爆炸。这个遇着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浓度极限或爆炸极限.即有一个最低的爆炸极限和一个最高的爆炸极限,只有在这两个浓度之间,才能形成爆炸危险。若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时,遇明火既不会爆炸,也不会燃烧。若高于爆炸上限时,遇明火虽然不会爆炸,但是可以燃烧。有时经过燃烧一段时间后,因吸入空气,使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达到爆炸极限于是发生爆炸。
隔爆型电气设备(d)
是指把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和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 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 (n)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或火花,也不产生能够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表面或灼热点,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防爆特殊型(s)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由主管部门制订暂行规定。送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后,按特殊电气设备"s"型处置。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引燃温度
可燃物质以气体或蒸气形态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绕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 ,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混合物
在爆炸上、下限之间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
爆炸下限
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上限
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