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支付方式--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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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贸易结算的背景下产生的。信用证方式规定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较好地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它一出现就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1.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银行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讲,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是自己主动向卖方开出的,在一定金额内和规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2.内容 世界上各商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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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金额、有效期限、到期地点等。 (2)对汇票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列明所应开立的汇票出票人、种类、金额及付款人等。 (3)对货物的要求,名称、数量、品质、包装、价格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船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 (5)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主要分为三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这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内容。 (6)特殊条款,可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做出不同规定。 (7)开证行保证条款,即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字,这是确定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 |
(二)信用证付款的特点
1、银行是第一付款人。 |
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开证行和付款行都是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则银行以其资信保证付款。 |
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 |
信用证虽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
3、信用证纯粹是单据业务。 |
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
(三)信用证方式的一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
开证申请人通常被称为开证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贸易中的进口人。开证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并向开证行交付押金,按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但若开证人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他有权拒绝付款。 |
2.开证行(issuing bank) |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一旦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就必须按后者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并对受益人(进出口业务中就是出口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索垫款。 |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
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它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还负责帮助受益人澄清有关信用证的疑点。 |
4.受益人(beneficiary) |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是交易中的出口人。如果受益人发现其收到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表示拒绝接受;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就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和向银行交单。 |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
议付行是愿意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银行,也就是垫款给受益人的银行。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愿意选择通知行作为议付行,所以,通知行和议付行通常是同一银行。 |
6.付款行(paying bank) |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的银行。也就是信用证下汇票的付款人,它往往由开证行自己兼任。即开证行和付款行通常是同一银行。 |
(四)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一般支付程序见图
 图 信用证的一般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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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人(开证申请人)与出口人(受益人)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L/C)支付货款。 2.进口人(开证申请人)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发给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人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10.开证行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开证人。 |
(五)信用证的种类 按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货运单据,可以将其分为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银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性质、期限等不同特点,又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它必须对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进口方或出口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由开证行按原证的传递顺序,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于受益人。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收款保证,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可以不事先征得出口方的同意,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但若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时已议付或承兑了该信用证,则该证不能被修改或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一定要注明“可撤销”字样,否则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2.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 |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实际应被称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它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从而使该信用证具有了开证行与保兑行双重的付款承诺。在进出口业务中,卖方往往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因为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而要求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但要注意,保兑行不应与开证行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否则当开证行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对外付款时,保兑行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同样无法对受益人付款。 (2)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期限内才付款的信用证。 |
4.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提交规定的单据时,银行就付款。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汇票,同时受益人也不能向付款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交单议付。付款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种。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远期汇票的信用证,被指定的承兑行一般是通知行。若受益人希望在汇票到期日前收款,可以将已承兑的汇票贴现,提前取得票款净额。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一般都注明“议付兑现”的字样。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与自由议付两种情况,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只能向某一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后者则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交单议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