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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工具

    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银行信用的发展,买卖双方在贸易实践中普遍采用一些信用工具来结算彼此间的债权、债务,传统的现金结算方式已非常少见。这里所说的信用工具就是一些票据,它们由出票人签发,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在一般情况下还可以流通转让。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1、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对方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基本内容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认为起码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  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汇票的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  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即与出票人一致,但由于汇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受款人也可能是与进出口双方毫无关系的第三者。
  付款的金额,即汇票规定的受票人须无条件支付的金额。
  付款的时间与地点。
  出票时间和地点。
  出票人签字。
  “汇票”的字样。
    3、汇票的种类
    依据分类标准的不同,汇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更多内容)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由出口商签发的,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或其他款项的汇票,即出票人为商号或个人,受票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按是否随付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更多内容)
    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人只凭汇票付款,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出票人必须提交约定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受票人也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按付款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更多内容)
    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就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draft;issuance draft)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固定日期付款。
    4、汇票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票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付款等程序,如果是远期汇票,还须办理承兑手续。
    出票(to draw)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日期、地点及受款人名称等内容,并签字后交给受款人的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限制性抬头。这种写法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指定的对象才能收取货款。
    指示式抬头。可以经过持票人背书转让。
    持票人抬头。这种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提示可分为两种。
    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
    承兑提示。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付款。
    承兑(acceptance)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诺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同时注明承兑日期,然后交给持票人。付款人一俟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负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付款(payment)
    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远期汇票则在经过承兑后,在到期时由付款人付款。
    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票即是一种支付凭据,又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流通转让。背书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即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然后把汇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还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这样汇票可以通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
    贴现(discount)
    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人付款之前先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贴现。所谓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向受让人背书,受让人受让时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及一定手续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行为。作为受让人的银行可以继续转让,也可要求受票人在到期日付款。
    拒付(dishonor)
    指持票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提示时,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从而使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此时,持票人应取得由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邮局等机构作出的拒付证明,向其前手进行索赔。
    (二)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一定时期内,对后者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要求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在向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就叫做“空头支票”。

二、支付方式--汇付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交易双方要采用一定的支付工具并通过一定的支付方式,才能实现资金从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转移。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汇付(remittance)又称为汇款,是付款人委托银行采用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汇付的一般支付程序如下图所示: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有时也被称为受益人,通常就是出口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有时被称为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银行。汇入行通常在收款人所在地,而且事先与汇出行订有代理合同。
    汇款人在委托银行汇款时,要提交书面的汇款申请书,一旦汇出行接受其汇款申请,就要按申请书中的指示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2.汇付方式的种类
    根据采用的支付工具的不同,可以将汇付方式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款人向汇出行购买一张以国外汇入行为付款人,以汇款的收款人为汇票收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然后自行交给或寄给国外的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
    3.汇付方式的合同条款
    (1)如买卖双方商定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成交买卖,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款日期和汇款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汇款日期,无法约束买方在交货前付款,也影响卖方按时交货。
    (2)汇款方式的限定。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是采用电汇、信汇还是票汇。
    (3)规定汇款的金额,注明是货款的全部还是一部分。
    (4)如果是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也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的汇款时间和汇款方式。

三、支付方式--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根据发票金额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进行,所以又称银行托收。托收与汇付一样,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相互提供信用;因而同样属于商业信用。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即债权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债权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就是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口人。

    2、托收的一般支付程序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使用托收方式(那种托收方式?)收付货款;
    (2)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货物后,善制好整套的货运单据,开立即期(或远期)汇票,出具托收委托书委托当地的可以从事托收业务的银行(托收行)收取货款。
    (3)托收行根据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委托其在进口人当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即代收行)代收货款,同时,将全套货运单据及汇票寄交代收行。代收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汇票及单据已到(即提示)
    (5)付款赎单,即支付货款而取得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
如果使用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立即支付货款,取得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接着就可以提货、销售),这种托收方式称为即期付款交单。如果使用的是远期汇票,付款人立即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货款,取得全套货运单据(接着就可以提货、销售),称为远期付款交单。如果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银行就把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全套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称为承兑交单 。
    (6)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立即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妥并转帐。
    (7)托收行收到货款后,立即通知委托人货款已收妥并转帐。
    3.托收的种类
    (1)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更多内容)
    光票托收。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和进口索赔款等。光票托收是卖方通过银行主动向买方结清欠款的方式。
    跟单托收。指在卖方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实务中,跟单托收所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及装箱单等。在办理跟单托收时,卖方需将汇票和所附货运单据一并提交托收行,由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凭此向买方收取货款。
    (2)跟单托收根据付款人取得货运单据的方法及时间不同,分为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更多内容)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指由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承兑交单必定有一张远期汇票,进口商只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不需付清货款,即可以从代收行那里取得货运单据。承兑的具体手续是付款人在代收行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在汇票上或背面签署“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或加上到期日期,然后取得货运单据,汇票回到持有人手中。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指出口商或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也即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之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3)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更多内容)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是由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一并与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和物权单据两清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主要是指这种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属远期付款交易。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单据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见票,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后赎单。

    4.托收的国际惯例
    为明确托收业务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减少矛盾和纠纷,以利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本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5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5.采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对方国家法律及外汇管制情况,以免在运出货物之后不能收回外汇。
    (2)对资信状况不良、商誉欠佳的进口商尽量不用托收,而以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
    (3)若交易双方决定以托收方式支付货款,出口商应尽量采用付款交单的交单方式。
    (4)出口方最好争取买方预付一部分定金,以便在买方拒付货款时以此弥补卖方遭受的损失或付出的额外费用。
    (5)出口方应力争自办保险,若不能以CIF条件成交,也要在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在货物于运输途中遇险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补偿。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在进出口业务选择支付方式时,一般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对方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的好坏、货物本身是否畅销、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交易金额是否较大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采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但为了吸引客户、促进成交,有时也需要采用对对方较为有利、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如托收。
    由于国际贸易金额日益增大,交易条件日趋复杂,交易双方有时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在一起,采用综合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如对于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余额待货抵目的地并经检验后,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支付,其他部分用托收方式结算,使用时具体的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支付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货运单据则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样对于进口人来说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于出口人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待全部货款付清后方能向进口人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汇付、托收、信用证相结合
这种结合方式一般使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船舶、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于这样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办法。
    (1)分期付款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支付定金,卖方在买方支付定金前则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其余货款则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这样,最后一批货款一般都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的质量保证期终了时付清,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给买方。
    (2)延期付款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先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都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 支付方式--信用证


    信用证是当今进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在国际贸易迅速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贸易结算的背景下产生的。信用证方式规定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较好地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因此,它一出现就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1.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银行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讲,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是自己主动向卖方开出的,在一定金额内和规定期限里,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2.内容
    世界上各商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更多内容
    (1)对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金额、有效期限、到期地点等。
    (2)对汇票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列明所应开立的汇票出票人、种类、金额及付款人等。
    (3)对货物的要求,名称、数量、品质、包装、价格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船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
    (5)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主要分为三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这是信用证最重要的内容。
    (6)特殊条款,可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做出不同规定。
    (7)开证行保证条款,即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字,这是确定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
    (二)信用证付款的特点
    1、银行是第一付款人。
    信用证业务中称为付款银行的通常为开证行,有时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付款或议付。开证行和付款行都是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则银行以其资信保证付款。
    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
    信用证虽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3、信用证纯粹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信用证方式的一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通常被称为开证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贸易中的进口人。开证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并向开证行交付押金,按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但若开证人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他有权拒绝付款。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一旦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就必须按后者提交的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正确、完整、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并对受益人(进出口业务中就是出口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开证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索垫款。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它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还负责帮助受益人澄清有关信用证的疑点。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是交易中的出口人。如果受益人发现其收到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应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表示拒绝接受;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就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和向银行交单。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愿意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银行,也就是垫款给受益人的银行。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愿意选择通知行作为议付行,所以,通知行和议付行通常是同一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在单据相符时付款的银行。也就是信用证下汇票的付款人,它往往由开证行自己兼任。即开证行和付款行通常是同一银行。
    (四)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一般支付程序见图


 信用证的一般支付程序

    1.进口人(开证申请人)与出口人(受益人)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L/C)支付货款。
    2.进口人(开证申请人)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发给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人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10.开证行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开证人。
    (五)信用证的种类
    按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货运单据,可以将其分为光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信用证,银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的性质、期限等不同特点,又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它必须对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若进口方或出口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由开证行按原证的传递顺序,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于受益人。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收款保证,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广。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可以不事先征得出口方的同意,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但若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时已议付或承兑了该信用证,则该证不能被修改或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一定要注明“可撤销”字样,否则将被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实际应被称为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它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从而使该信用证具有了开证行与保兑行双重的付款承诺。在进出口业务中,卖方往往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或因为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而要求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但要注意,保兑行不应与开证行处于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否则当开证行受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对外付款时,保兑行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同样无法对受益人付款。
    (2)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期限内才付款的信用证。
    4.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提交规定的单据时,银行就付款。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汇票,同时受益人也不能向付款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交单议付。付款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两种。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远期汇票的信用证,被指定的承兑行一般是通知行。若受益人希望在汇票到期日前收款,可以将已承兑的汇票贴现,提前取得票款净额。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一般都注明“议付兑现”的字样。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与自由议付两种情况,前者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只能向某一指定银行交单议付,后者则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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