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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风险、损失和费用,下面我们首先看看这些概念的界定。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提不着货等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进口国拒绝货物进口、货物在转船时被有关当局扣留不能运达目的地、进口商拒绝提货等等所造成的损失。
    (3)特殊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或交接过程中,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或行政措施、罢工等特殊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害。
    (二)损失
    承保的的损失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属于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程度的损失或灭失,由于这种损失或灭失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故属于海损(Average)。海损是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如茶叶被水泡),或船舶失踪,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海盗行为发生)。
    (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委付

    委付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
如有一台价值10万美元的精密仪器,在海运途中损坏,经专家检测,若要修理,修理费用达11万美元,若把其零件拆下,可以卖到2万美元,这事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委付,保险公司在核定事故在保险承保范围内以后,给予全损的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取得该台仪器的所有权。
    2.部分损失
    损失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货的共同风险或为了使航行能够继续,有意的、合理的、人为的作出牺牲,或采取其他救难措施所带来的损失和额外的费用。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船舶确实遭到危险,而不是主观臆测,而且此危险必须是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人为的、有意识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常性质的;其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的直接结果。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最后按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通常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是指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例如,某公司出口核桃仁100吨,在海运途中遭受暴风雨,海水进入舱内,核桃仁遭受水泡而变质,这种损失只是该公司一家的损失,与其他货主和船方都没有关系。
    它与共同海损的区别:一是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二是海损的承担者不一样,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例如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造成的浸泡损失是单独海损。而将船只驶向浅滩后的一系列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

    (三)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而向第三者支付的报酬。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但是要求救助成功。

二、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这里简单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业协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险别。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1.基本险
    基本险有三类,即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的承保范围有以下几项
    由于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损失;
    1 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2 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 施救费用赔偿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5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舱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6 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再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串味险、碰损破碎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渗漏险、钩损险等11种险别。它们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舱火险等6种。
    (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二)承保责任起讫
    1.“仓至仓”条款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是遵循“仓至仓”条款,也就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到该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为止。假如货物迟迟不抵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水上风险”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运保险条款中,战争险的承保责任以水上风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离,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到再装上海轮时保险责任恢复有效。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I.C.C(A) 其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大体相当于“一切险”。
    I.C.C.(B)的承保范围仅次于I.C.C(A),类似于“水渍险”。
    I.C.C(C)的承保范围更小,其条款类似“平安险”。
    I.C.C战争险条款(货物)
    I.C.C罢工险条款(货物)
    I.C.C恶意损害险条款
 

三、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应订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确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与使用的货币以及保险费的负担等。
    (一)保险投保人的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
    (二)保险公司的规定
    在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着重大的厉害关系,因为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其所使用的保险条款具体订明,以利日后的索赔工作顺利进行。在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可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办理,也可按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办理,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保险险别和保险费的约定
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但保险费却约定由卖方负担。买卖双方约定的保险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或规定为A险、B险、C险)3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以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鉴于买卖双方在保险方面的利害关系不一,因此,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保险险别。由于CIF和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在《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中,除了CIF和CIP之外,所有的贸易术语都是自己给自己办理保险,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的最高限额。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或CIP价加1 0%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可按两种办法进行: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的
预约保险总合同
办理。

    预约保险总合同又称总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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