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事故管理
提高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水平,就要加强对事故的管理。事故管理包括对事故的类别的划分、事故损失的计算、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报告撰写等内容。事故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中获得的宝贵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吸取血的教训,教育干部职工,改进安全工作,防止事故重演。
6.1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6.1.1 人身伤亡事故分类
6.1.1.1 人身伤亡事故严重度分类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从事故统计的角度把造成损失工作日达到或超过1天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称作伤亡事故。其中,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称作工伤事故。
根据人员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和伤害后的恢复情况,把伤害分为四类:
(1)暂时性失能伤害。受伤害者或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或休息可以恢复工作能力的伤害;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导致受伤害者或中毒者的肢体或某些器官的功能不可逆丧失的伤害;
(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使受伤害者或中毒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4)死亡。
为了研究事故发生原因,便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国家标准GB/T15236—94按伤害严重程度把伤亡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发生了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发生了死亡的事故。
按照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的多少又可分为: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6.1.1.2 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类
按致伤原因把伤亡事故分为20类,见表6—1。
表6-1 按按致伤原因的事故分类
序号 |
事故类别 |
备注 |
1 |
物体打击 |
指落物、滚石、捶击、碎裂、崩块、砸伤,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
2 |
车辆伤害 |
包括挤、压、撞、颠覆等 |
3 |
机械伤害 |
包括铰、碾、割、戳 |
4 |
起重伤害 |
|
5 |
触电 |
包括雷击 |
6 |
淹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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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灼烫 |
|
8 |
火灾 |
|
9 |
高空坠落 |
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落入地坑 |
10 |
坍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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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冒顶片帮 |
|
12 |
透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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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放炮 |
|
14 |
火药爆炸 |
生产、运输和储藏过程中的意外爆炸 |
15 |
瓦斯爆炸 |
包括煤尘爆炸 |
16 |
锅炉爆炸 |
|
17 |
压力容器爆炸 |
|
18 |
其他爆炸 |
|
19 |
中毒和窒息 |
|
20 |
其他 |
|
6.1.2 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
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或其他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一般按事故损失分类。
事故损失除了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外,还可以:
(1)按损失的经济特征分类
分为经济损失(或价值损失)和非经济损失(非价值损失)。前者指可直接用货币测算的损失,后者指不可直接用货币测算,只能通过间接的转换技术对其进行测算的损失。
(2)按损失与事故的关系和经济的特性进行综合分类
分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非经济损失、间接非经济损失4种。这种分类方法把事故损失的统计口径做了严格的限定,有助于准确地对事故损失进行测算。
(3)按损失的承担者分类
分为个人损失、企业(集体)损失和国家损失。
(4)按损失的时间分类
分为当时损失、事后损失和未来损失。当时损失是指事件发生当时造成的损失;事后损失是指事件发生后随即伴随的损失,如事故处理、赔偿、停工和停产等的损失;未来损失是指事件发生后相隔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的损失,如污染造成的损失、恢复生产和原有的技术功能所需的设备(设施)、改造及人员培训费用等。
6.1.3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分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人为失误因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生产工艺或装备的固有原因以及自然原因、环境原因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由于发生在生产系统中的事故总是与人为失误因素有一定联系,因此,生产中的事故,通常都是责任事故。
根据对事故影响的作用不同,可以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2 事故评级指标和等级
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后果严重度是评价事故的两个重要指标。前者表示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后者反映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它们在事故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6.2.1 事故发生频率指标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为便于分析、评价事故发生的情况,规定一些通用的、统一的伤亡事统计指标。在1948年8月召开的国际劳联(ILO)会议上,确定以伤亡事故频率和伤害严重度作为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
事故发生频率是单位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的次数:
事故发生频率=事故发生次数/活动进行时间
在工业伤亡事故统计中,伤亡事故频率是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伤亡事故发生次数,它是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数N、经历的时间t和生产作业危险状况(安全状况)a的函数:
A=t(N,t,a)
国标GB6441—86规定,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计算事故频率。
(1)千人死亡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数×103
(2)千人重伤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数×103
(3)伤害频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目前,我国仍沿用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伤事故频率作为统计指标。
工伤事故频率=本时期内工伤事故人数/本时期内在册职工人数103
习惯上把它称做千人负伤率。
6.2.2 事故后果严重度指标
事故后果的严重度指标包括反映人员伤害严重度和财物损失的金额。
(1)人员伤害严重度指标
通常,以轻伤、重伤、死亡来定性地表示人员伤害的严重度;以同时伤亡人数、由于人员伤亡而损失的工作日数(休工日数)来定量地表示伤害的严重度。国标GB6441-86规定了各种伤害严重度相对应的值:
轻伤——休工日数为1~104日的事故伤害;
重伤——休工日数等于、大于105日的事故伤害。
(2)财物损失严重度指标
按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金额的多少,把经济损失分为4级:
一般损失——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
较大损失——损失金额达到1万元、小干10万元;
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小于100万元;
特大损失——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
国标GB6441-86还规定,可以按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及按产品产量计算死亡率等指标计算事故的严重度。
a.伤害严重——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严重伤害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数计算方法,其中规定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或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个工作日。
b.伤害平均严重率——受伤害的每人次平均损失工作日。
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c.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这种统计指标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为单位计算产量的企
业、部门。例如: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t)×106
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m3)×104
6.2.3 石油化工行业事故后果严重率指标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事故评价指标和等级。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d.一次跑油、料在10吨及以上。 一
e.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事故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b.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
c.一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6.3 事故的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物质破坏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很容易计算出来,而弄清人员伤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为此,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寻求一种方便、准确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都是以实际统计资料为基础的。
6.3.1 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
一起伤亡事故发生后,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很容易直接统计出来,而间接经济损失比较隐蔽,不容易直接由财务帐面上查到。国内外对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做了不同规定。
在国外,特别在西方国家,伤害的赔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把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定义为直接损失,而把其它由企业承担的经济损失定义为间接经济损失。
美国的海因里希(H.w.Heinrich)规定,伤亡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
(1)受伤害者的时间损失。
(2)其它人员由于好奇、同情、救助等引起的时间损失。
(3)工长、监督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时间损失。
(4)医疗救护人员等不由保险公司支付酬金人员的时间损失。
(5)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其他财产损失。
(6)生产受到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按期交货的罚金等损失。
(7)按职工福利制度所支付的经费。
(8)负伤者返回岗位后,由于工作能力降低而造成的工作损失,以及照付原工资的损失。 (9)由于事故引起人员心理紧张,或情绪低落而诱发其他事故造成的损失。
(10)即使负伤者停工也要支付的照明、取暖费等每人平均费用的损失。
其后,美国的西蒙兹(R.H.Simonds)规定,伤亡事故间接经济损失包含的项目如下:
(1)非负伤者由于中止作业而引起的工作损失;
(2)修理、拆除被损坏的设备、材料的费用;
(3)受伤害者停止工作造成的生产损失;
(4)加班劳动的费用;
(5)监督人员的工资;
(6)受伤害者返回工作岗位后,生产减少造成的损失;
(7)补充新工人的教育、训练费用;
(8)企业负担的医疗费用;
(9)为进行事故调查,付给监督人员和有关工人的费用;
(lO)其他损失。
6.3.2 我国对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划分
1987年,我国开始执行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该标准把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费用所制服的费用,以及被损坏的财产的价值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把因事故导致的产值减少、资源的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规定为间接经济损失。
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伤亡后指出的费用,其中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其中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伤亡事故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内容: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他费用。
其中,工作损失可以按下式计算:
(6-1)
式中 L—一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损失工作日数,(日);
M——企业上年的利税,(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Do——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国家标准就其它项目的统计方法也做了明确规定。
6.3.3 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
如前面所述,伤亡事故间接经济损失很难被首接统计出来,于是人们就尝试如何由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来算出间接经济损失,进而估计伤亡事故的总经济损失。
海因里希最早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他通过对5000余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分析,得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为1:4的结论。即伤亡事故的总经济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倍。这一结论至今仍被国际劳联(ILO)所采用,作为估算各国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依据。
如果把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看作一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则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冰山露出水面的部分,占总经济损失4/5的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冰山的水下部分,不容易被人们发现(见图6—1)。
继海因里希的研究之后,许多国家的学者探讨了这一问题。人们普遍认为,由于生产条件、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变化在较大的范围之内。例如,芬兰国家安全委员会1982年公布的数字为1:l;英国的雷欧普尔德(Leopold)等对建筑业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调查,得到的比例为5:1。美国的博德(F.E.Bird)在分析本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时,得到如图6—2所示的冰山图。由该图可以看出,间接经济损失最高可达直接经济损失的50多倍。

图6—1海因里希的冰山图
由于国内外对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不同,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也不同。我国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在国外属于间接经济损失的内容。
一般来说,我国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所占的比例应该较国外的大。目前,我国就这一问题的研究刚刚开始。根据对少数企业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资料的统计,只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约为1:1.2~1:2之间。

图6-2 博德的冰山图
6.3.4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可由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求出,即
(6-2)
式中 CD——直接经济损失;
CI——间接经济损失。
由于其中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许多项目很难得到准确的统计结果,所以人们必须探索一种实际可行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这里介绍几种比较典型的计算方法。
(1)海因里希算法
海因里希通过对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得出伤亡事故间接经济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4倍的结论。进而,他提出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为:
(6-3)
于是,只要知道了直接经济损失,则很容易算出总经济损失。
许多专门研究已经证实,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内事故严重程度不同时,其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是不同的。因而,这种计算方法主要用于宏观地估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2)西蒙兹算法
西蒙兹把死亡事故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事故的经济损失单独计算。然后,把其他的事故划分为4级:
a.暂时性全失能和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事故。
b.暂时性部分失能和需要到企业外就医的伤害的事故。
c.在企业内治疗的、损失工作时间在8小时之内的伤害的事故,以及与之相当的20美元以内的物质损失事故。
d.相当于损失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价值的物质损失事故。
根据实际数据统计出各级事故的平均间接经济损失后,按下式计算各级事故的总经济损失:
(6-4)
式中 Ni——第i级事故发生的次数;
Ci——第i级事故的平均间接经济损失。
由于该算法按不同级别事故发生次数、平均间接经济损失来考虑,其计算结果较海因里希算法的结果准确,因而在美国被广泛采用。
(3)辛克莱算法
该计算方法与西蒙兹算法类似,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辛克莱(Sinclair)把伤亡事故划分为死亡、严重伤害和其他伤害事故三级。首先,计算出每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平均值,然后,按各级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平均经济损失计算每起事故的平均经济损失:
(6-5)
式中
——每起事故的平均经济损失;
——第i级事故发生的频率;
——第i级事故平均直接经济损失;
——第i级事故平均间接经济损失。
于是,N次事故造成的总经济损失为:
(6-6)
(4)斯奇巴算法
斯奇巴(Skiba)提出了一种简捷、快速的计算方法。他把经济损失划分为固定经济损失部分,分别计算各部分损失的基本损失后,以虑其余的损失。该方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6-7)
式中 CF——固定经济损失;

其中 Cs——伤亡事故保险费;
a ——考虑预防事故的固定费用的修正系数,一般取a=1.1~1.5。
CV——可变经济损失。

其中 N——伤亡事故次数;
D——每起事故平均损失工作日数;
S——平均日工资(包括各种补助费);
b——考虑企业具体情况的修正系数,一般地,b=1.2~3.O。
该计算方法省去了大量的统计工作,但是计算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 (5)直接计算法
该计算方法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等待期为标准,把伤亡事故划分为三级: ’
a.受伤害者能够在发生事故当天恢复工作的伤害事故。
b.受伤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少于或等于保险等待期的伤亡事故。
c.受伤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超过保险等待期的伤害事故。
每一级伤害事故的经济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6-8)
式中 Ci——第i级伤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Cp——用于防止伤害事故的投资,包括固定投资、可变投资及额外投资三部分;
Cs——职业伤害的保险费,包括固定保险费和可变保险费两部分;
Co——事务性费用;
Cm——材料损失费用;
Cb——因停、减产造成的损失。
其中,在企业没有多余人员、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停、减产造成的损失按下式计算: ’
(6-9)
式中 B——按生产计划预计的单位产量净效益;
L——由于伤亡事故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
r——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全员劳动生产率。
于是,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等于各级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之和。为:
(6-10)
式中 Ci——第i级伤害事故经济损失;
Ni——第i级伤害事故发生次数。
(6)我国的计算方法
a.仅考虑有形损失的计算方法
①总经济损失
(6-11)
式中 E——总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②工作损失价值
(6-12)
式中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③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④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⑤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计算
(6-13)
式中 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b——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按医生诊断意见确定,日。
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应累计计算。
⑥歇工工资计算:
(6-14)
式中 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伤害职工还须继续歇工的时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会等与有关单位酌情商定,日。
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应累计计算。
⑦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补充其他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酌定。
⑧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
⑨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b.综合考虑有形和无形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综合考虑有形和无形损失时,事故总损失应为机关年纪损失和非经济损失之和,即:
事故总损失=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非经济损失+间接非经济损失。
其中,事故直接非经济损失包括:
a.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价值损失。对于健康的影响,可用工作能力的影响来估算,即
健康价值损失=(1-K)·d·y
式中 d——复工后至退休的劳动工作日数,可用复工后的可工作年数×250计;
K——健康的身体功能恢复系数(K小于1);
y——考虑了劳动工日价值增值的工作日价值。
b.环境破坏的损失,按环境污染处理的花费及其未恢复的环境价值计算。
事故间接非经济损失包括:
a.工效影响。由于事故影响职工心理状态,从而导i致工作效率降低,可用时间效率系数法计算,即
工效影响损失=影响时间(日)工作效率(产i值/日)×影响系数
式 的影响系数根据涉及的职工人数和影响程度确定,以小数计。
b.声誉损失,可用企业产品经营效益的下降量来估算,包含产品质量和事故对产品销售的影响损失,可用系数法来计算,即
声誉损失=原有的销售价值×事故影响系数。
c.政治与社会安定的损失。这是一种潜在的损失,可用占事故的总经济损失比例来估算。
6.4 事故调查和处理
6.4.1. 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将事故的情况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发生使工作中断的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并逐级报告安全技术有关部门及厂级领导。
1989年国务院发布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991年国务院发布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2001年,国家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政府也先后建立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取代了劳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事故发生后,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4.2. 6.4.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分级进行。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制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有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 (1)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 (2)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
(3) (3)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
(6) (6)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 (7) 提出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 (8) 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修改意见;
(9) (9)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商请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在事故调查中要重点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组织抢救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要认真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发生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标志。为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和详细记录。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同意。
(2)搜集物证
事故现场物证是指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位置。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对象,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对象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3)搜集事故事实材料
事故事实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a.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受害者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事故前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c.搜集证人材料。要尽快搜集证人的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d.现场拍照。利用摄影和录像,记录事故现场全貌,既可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又可提供显示残骸和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伤痕、火灾现场损害情况、冒顶下落的空间等等。
e.绘制事故图。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4)管理方面的调查包括:
a.企业及主管部门对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的执行情况;
b.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定和执行情况;
d.《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事实情况;
e.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f.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g.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6.4.3. 事故原因的确定
在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的基础上,首先进行事故的伤害分析,然后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最后进行事故的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事故伤害分析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及伤害方式等方面进行。在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中要找出直接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间接原因分析要找出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的原因,特别要找出管理方面的缺陷。
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不安全行为的直接原因: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不安全状态的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内容不具体、不可行;
(6)没有认真采取防止事故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6.4.4. 事故责任的追究
处理伤亡事故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导致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因此,对于伤亡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根据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通过追究事故责任,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使事故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事故预防水平,同时也对社会其他成员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下列三种行政处罚:
(1)罚款;
(2)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停产、整顿、封闭。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者管理权限由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降低工资等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工职。
6.4.5. 6.4.5. 事故报告和资料处置
事故处理结束后,要提交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时间、地点、企业(或社区);
(2)事故类别;
(3)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4)事故伤亡情况: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6)事故原因;
(7)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把事故资料归档。事故档案是企业技术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事故档案建立后,应送企业技术档案室编号归档。
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及文件,参加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及签字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读管理的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结果;
(2)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公布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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