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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2010年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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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本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时间:2011/4/27 22:17:21

浏览次数: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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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规范化文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2010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10-06-01发布                                  2010-07-01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为了规范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活动,确保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依据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本导则。

制定本导则,有利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整体质量水平,有利于提升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并为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本导则中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E为参考性附录。

导则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和负责条文的解释。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评价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问题的解释。

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导则主要起草人:袁成天、黎宗明、黄彬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以下简称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依据、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程序、内容与格式以及评价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辖区内化学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包括有仓储、有备货库零售经营门市、纯票据式经营及瓶装工业气体经营)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2.1 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渝安监[2009]243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139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仓库及堆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475-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15-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2000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GB20592-200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9002-2006)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  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仓库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书;

c)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d)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仓库、储罐(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g)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3.2.2  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

3.2.3  设施设备的使用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3.3  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可按不同经营方式的单位按附录E提供。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四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4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5  安全现状评价时,对企业基本情况,应有换发证以来变化情况的描述,包括经营场所及品种、内部及外部安全间距、储存设施及主要安全设施与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措施,各类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防雷、防静电检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4.6  设立、验收安全评价时,包括:固有危险程度分析、风险程度分析、安全生产条件分析、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等内容。

4.7  设立、验收及现状安全评价要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进行评价。

5  安全评价程序

5.1  前期准备工作

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定的内容和资料。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或委托书。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  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  根据现场经营、储存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经营、储存过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其风险程度。

5.2.3  划分评价单元。

一般可划分一个评价单元,其评价内容可包括:

a)安全管理;

b)从业人员资格;

c)经营贮存场所;

d)物品经营贮存;

e)经营贮存设施;

f)装卸设施;

g)废弃处置。

5.2.4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B、C、D),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见附录E);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2.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b)经营管理的对策措施;

c)经营储存条件方面的对策措施;

d)其他的对策措施。

5.3  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

5.4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安监[2008]102号)确定的内容、格式进行分别编写,设立、验收评价报告)。

5.6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经营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价时应采用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道化学火灾危险指数法、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等)。

6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6.1.1  前言。

6.1.2概述

6.1.2.1安全评价依据。

6.1.2.2安全评价范围。

6.1.2.3安全评价程序。

6.1.3  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4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

6.1.5  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选择。

6.1.6  定性、定量评价。

6.1.6.1  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

6.1.6.2  定量安全评价。

6.1.7  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6.1.8  整改建议及复查情况。

6.1.9  评价结论:

按评价导则对设立,验收和现状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的不同要求,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

a)符合安全要求;

b)不符合安全要求。

6.1.10  与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

6.2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  封面

7.2  封二

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书复印件

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7.5  目录

7.6  正文

7.7  附件(本导则3.1、3.2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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