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 二级域名申请 | 我能做什么? | 网站说明书 | 协议书下载 | 广告预定 | 企业邮局 | 标准库 | 关于我们 |
|
您当前的位置: 气体分离设备商务网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富氧空气临床适用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作者: 浏览次数:5321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临床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制取的富氧空气临床适用范围通告如下: 一、在重症监护室(ICU)中进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治疗、心肺复苏、吸痰前后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时不得使用; 二、在手术室中,笑气吸入麻醉的诱导苏醒期,围手术期吸入超低流量纯氧进行全紧闭麻醉时不得使用。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格限定此类产品临床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此类产品注册审批,要求各相关生产企业在说明书中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修改,并依照法规规定做好说明书备案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相关监管工作,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医疗器械问题,依据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注意: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其中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删除! 为减少服务器的外部调用流量负载,本网所有的pdf,rar,caj,zip格式的文件,均使用防盗链技术保护文件。 如何下载保存此附件? 请直接点击下载连接进入文件下载页面.
|
|
Copyright©2001版权所有_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webmaster@cngspw.com 浙ICP备10209442号-1 ICP经营许可证 浙B2-20100450 |
服务热线: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
主办单位: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
cngspw.com(hangzhou_china),Ltd;All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
execute:4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