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贮存乙炔瓶的建筑物。为了保证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乙炔瓶库房的建设必须经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察部门的批准。
(2)库房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其中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严格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应设置气体流通的设施,库房内不应有地沟暗道。
(3)气瓶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面积小的库房可只设一个),库房门窗均需向外开,以便人员疏散和泄爆;门窗上的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在透明玻璃上涂上白漆,或挂上白色窗帘,以防止气瓶被阳光直射后其压力上升或催化其发生化学反应。
(4)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以减小爆炸事故发生时的损失,其泄压面积与库房容积之比应达到0.05~0.1m2/m3。
(5)贮存乙炔瓶的库房必须是单层结构,其高度不应低于4m,屋顶应为轻型结构,应采用通风换气装置,其风量应以事故排气量为基数,每小时换气量为基数的7倍以上。
(6)乙炔瓶库应按照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如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配置化学泡沫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
(7)库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屋墙的墙壁及房顶应用防火或半防火材料建造。
(8)库房的照明灯、开关、换气装置等电器设备,均采用防爆型。
(9)库房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南方高温地区应有喷淋冷水的装置。冬季严禁用煤炉、电热器或其他明火取暖设施。
(10)库房如不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域内,则应装设避雷装置。
(11)库房最大存瓶数不得超过3 000只,如库房用密闭防火墙隔成单室,则每室贮存不得超过500只(以40L气瓶计)。
(12)气瓶库房与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见下表。
独立的乙炔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摘自《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